時經數年未拜見
今喜有緣得加持
司命灶君日日記
功過業果稟天曹
責是接宣示寫報
可減世生受苦果
任使志恆經諸考
一切喜受煩可無
世情事況變化多
俗境風吹草木搖
大海似平有浪波
只觀己心靜或倒
貴庚今稱歲是高
如比聖等何以數
日夜本就有長短
所擁喜行德天護
五指山 灶君堂
司命灶君 聖示
113.10.10
(2627)
現代佛經_眾仙佛察覺人心不古,社會混亂,人假借神意胡做非為,因此透過帶旨靈乩,將各廟的眾仙佛對現今社會大眾的啟示及修道生的勉勵與真確的道義與修道捷徑予以降示,所有的降文均由道院中: 謝師兄 及 許師姐 所共同記載及發佈,本網址是將已經出版的 眾仙佛降聖示,轉換為網路版本,以提供更多的同修大德參考,自農曆96.12.02開始接收 全省眾仙佛的第一篇降文至今已有1400餘篇降文,目前仍持續增加中,所有降文將陸續登陸於本網頁中
時經數年未拜見
今喜有緣得加持
司命灶君日日記
功過業果稟天曹
責是接宣示寫報
可減世生受苦果
任使志恆經諸考
一切喜受煩可無
世情事況變化多
俗境風吹草木搖
大海似平有浪波
只觀己心靜或倒
貴庚今稱歲是高
如比聖等何以數
日夜本就有長短
所擁喜行德天護
五指山 灶君堂
司命灶君 聖示
113.10.10
(2627)
氣候雖稍冷有雨
覺源大道院誠志
五指山敬七仙女
未曾降賜此勉示
欣見眾多誠鳳兒
可知俗世生習機
善修生喜皆知為
但有自喻高尊貴
事項皆依自意是
不接受他者建議
幸此之人只少許
否則先聖嘆難喜
得賜謂封稱仙記
皆有職掌各責位
司鑒導教佑順利
既知學行遵規圓
五指山
七仙女 聖示
113.10.10
(2626)
俺齊天大聖爺是
喜見覺源大道院
誠領善生兒拜見
緣入仙境得加持
開門見山賜實語
接宣智兒承寶貴
久年歲月志堅為
不以緣任傲或拒
遵責一心行此旨
更無因私忘眾義
嗟乎掌盤者誤矣
世俗能擁感聖者
慧智感撰寫聖示
至真至理實無虛
天准接宣承先慧
失此緣擴機發揮
五指山
齊天大聖 聖示
113.10.10
(2625)
甲辰年十月初十子時
五指山盤古祖仙境居
時見今世生善眾拜見
古至開天闢地苦無比
經轉也難計算幾世紀
繁華今境生享新科技
凡世生民啊應記天惠
謹記古聖傳精神根基
切勿不珍美好祥瑞地
任意破害大自然生機
否則後代子孫怎傳世
有權賢者和睦勿干戈
上天仙佛時顯景警告
愛護供生存地境安固
始可得安和樂利無波
終使各皆達圓明原呼
五指山 盤古廟
盤古祖 聖示
113.10.10
(2624)
歲次甲辰年十月初九
覺源大道院五指山敬
責兒善山參拜三恩主
雲霧飄繞賜感如仙境
心欣接宣皇兒今知行
恆志欲行恐盤阻難順
特賜此勉示如旨令遵
常降示理點誠心則應
仙佛遍界皆適顯威能
謹記無私心撰寫示文
確為益公利眾導世生
恩主時鑒所行可誠正
信願守行佑安力順心
皇兒皇女慧竅更有進
讚喜到處皆能行己任
肯定所為戒眼高於頂
五指山 玉皇宮
三恩主 聖示
113.10.09
(2623)
節季輪轉將立冬
氣候已又寒冷凍
世生應身健珍重
青山綠水祥境留
歡樂時刻瞬溜走
別離心情覺難消
人生世代皆遇到
情深更添使煩繞
帝爺猛威示勉要
誕世為生欲業了
非為再增回途遙
喜知今來承原照
豈可擾因又忘掉
謹記示理時導教
真心行利眾德孝
心性明定圓明瞭
民雄 大明殿
玄天上帝 聖示
113.10.06
(2622)
聖界仙佛慈佑世
幾度空間遵法規
天地人同此理為
各之所處自適舒
代巡堂今奉諸府
雖無宏偉顯威武
真誠敬奉心安住
日常起居遵規守
千歲眾聖皆欣佑
福緣知行善基修
穩學仁義待群倫
根深枝長眾利順
原性之本孝德積
不枉今擁此福份
特賜此示勉恆行
機至可益眾光明
民雄 代巡堂
梁府千歲 聖示
113.10.05
(2621)
地水火風生緣起
經延父母誕世機
今如已承志己迷
後續欲了善導己
能得健全人身體
幼少靠親人護育
懂事後自顧起居
苦樂病離己經之
保生大帝封神醫
也難使病苦皆離
謹記珍養體能癒
既知今來為原志
怎可浪時速德為
終至風火水地時
悔誤已遲等來世
特降此示生民記
民雄 保生大帝廟
保生大帝 聖示
113.10.03
(2620)
蓬萊台境稱寶島
受經多災仙佛護
更喜生民心合作
佛神人威願力固
雖有小損安有所
母鎮處損拆牌樓
生民勿怨母同受
天地自然發洩由
盼權賢勿造烽火
免大地生民苦裹
天恩浩蕩雖廣闊
可要生民善德做
一切得為因有果
天規人理遵法守
有相無相評於後
欲達原初雖空有
民雄 慶誠宮
天上聖母 聖示
113.10.03
(2619)
人生恩怨情仇最難了
尤稱是人自以知識高
致欲了幾字一生心繞
旁觀清當局者苦又惱
世生啊可知皆己承擾
並非智高則免有此勞
生賢聖應經始能解清
仙佛示理時導學行要
佛典精深聖理白話教
奈各有我執致難見效
賢聖苦經精要輕忽掉
皆因浪失生世難堪透
大士菩薩佛祖昔今後
憫世點度回頭岸則到
今珍為人行原性淨妙
凡諸煩慾如夢幻空飄
民雄 大士爺廟
觀音大士 聖示
113.10.03
(2618)